《若干规定》从唯一产品识别码、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网络与数据安全、产品信息备案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
一是分类提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措施,明确生产(含组装、拼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二是明确唯一产品识别码设置流程和要求,以及唯一产品识别码设置管理的相关制度。三是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的电信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是明确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责任。五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等主管部门责任,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规范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唯一产品识别码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出厂时赋予的、伴随产品终身且唯一的身份代码,相当于人的身份证号码,用于产品的标识、生存周期和产品追溯的管理。《飞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了《民用无人机唯一产品识别码》(GB/T 41300—2022),规定了唯一产品识别码的结构、识别方式及要求。
《若干规定》提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含生产、组装、拼装)应当为其生产的除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即符合适用范围的量产产品、拼装产品和个人组装产品都应当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当在产品投放市场前(测试飞行以及组装、拼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首次飞行前)将唯一产品识别码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因维修、维护等原因,变更唯一产品识别码的,应当在重新飞行前将变更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为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遵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无人驾驶航空器上使用的遥控、遥测和数传设备均属于无线电发射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第六条,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对于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2号》文件规定,无需取得型号核准和设台许可,但需确保所使用的无线电技术指标符合该文件要求。
如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确保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出厂前装载的、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设备,符合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相关规定,取得进网许可证;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若干规定》明确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是指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起飞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飞行水平距离不超过100米,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18千米/小时,且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不搭载拍摄和测控设备,全程可以依靠人工操作进行飞行的遥控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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