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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资讯 | 东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支持内外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慧聪智能制造 2024-03-19 18:53 出处:东莞市商务局 编辑:@慧聪智能制造
《东莞市支持内外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建设国际科创制造强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24〕1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东莞市支持内外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试行)》,及配套的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商务局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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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支持内外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关于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工作部署,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建设国际科创制造强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24〕1号)持续推动我市内外贸提质增量、高质量发展,结合东莞市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以下方向:支持企业境内外参展抓订单、鼓励市内招展办展、加快“走出去”开拓新兴市场、引导东莞制造应用电商发展数字贸易、提升内外贸全流程服务、增强内外贸订单交付通道保障能力、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力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编报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实施与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自评、检查监督和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绩效目标等、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  支持企业境内外参展抓订单

  (一)支持境外参展项目

1.支持对象

对在东莞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境外展会的企业。

2.支持标准

(1)支持通过品牌展位开拓境外市场,对以特装展位方式(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上)参加广东省商务厅公布认定的“粤贸全球”计划线下展的东莞企业,按实际发生特装布展费的50%予以支持,最高支持每平方米1500元,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

(2)支持商协会组织企业出境参展,对经市商务局备案,自行组织不少于15家东莞企业参加广东省商务厅公布认定的“粤贸全球”计划线下展以及市商务局认定的线下展的商协会,对组织单位按照每家企业2000元予以组展奖励,每个展会组展奖励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由商协会统一承担的展品往返物流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

(二)支持境内参展项目

  新品发布会项目

1.支持对象

对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等单位。

2.支持标准

市商务局拟定支持我市商协会在《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内的展会上举办新品发布会,对场地租金、场地布置费用(发布会整体场地装修费)按实际发生额给予支持,每家商协会每场新品发布会最高支持不超过15万元。

设立境内展销中心项目

1.支持对象

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在境内(广东省外)设立“东莞制造”品牌展销平台的东莞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代理商、商贸集团、企业和机构。并符合以下条件:

(1)境内展销中心已办理展销平台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2)与不少于50家在东莞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签署服务合同,展示不少于50家东莞企业产品;

(3)实际展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2.支持标准

(1)对展厅首年场地租金按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支持,每平方米最高支持35元/月,全年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租金支持自批复当月起计算)。

(2)对展厅整体形象装修费按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平方米最高支持1000元,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装修发生期最早追溯至批复年份的上一年度)。

第七条  鼓励市内招展办展

1.支持对象

在东莞依法注册成立,在东莞市内组织举办会展活动的会展企业,或服务于会展业的商(协)会和社会团体。

2.支持标准

(1)支持举办重点展会,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展览面积1万平方米或以上、展期在3天或以上的展会,对举办单位按场馆租金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持,每天3元/平方米,最多支持5天,每个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新办或引进展会,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在我市专业展馆新办或引进展览面积1万平方米或以上、展期在3天及以上的各类专业展会,给予20万元支持,其中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或由国家行业协会主办的支持标准提高至30万元;展览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的,给予10万元支持。每个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3)支持举办镇街(园区)特色展会,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在我市非专业展馆举办、展览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展期在3天及以上的展会,对举办单位按实际宣传投入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个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加快“走出去”开拓新兴市场

1.支持对象

在东莞依法注册成立,在2024年赴境外参加加博会路演推介等经贸交流活动的企业。

2.支持标准

对参与企业人员机票及住宿费用按不超过80%的比例给予资助。其中,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标准间住宿,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每家企业每场活动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引导东莞制造应用电商发展数字贸易

  (一)支持制造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1.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成立,积极参与东莞市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示范项目建设的制造企业,制造企业本身或其母公司上一年度综合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具备自有品牌。

2.支持标准

制造企业购买和使用东莞市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示范项目运营服务商提供的跨境电商咨询诊断、独立站建设、独立站运营、合规经营、数字营销、跨境支付、跨境物流、供应链管理、跨境电商人才培训等产品和服务,按企业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200万元。

(二)支持培育东莞跨境电商服务企业

1.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成立,积极参与东莞市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示范项目建设的服务企业,服务企业本身或其母公司为不低于20个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东莞企业)提供跨境电商行业服务。

2.支持标准

服务企业购买和使用东莞市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示范项目运营服务商提供的跨境电商产品或服务,按服务企业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服务企业最高支持50万元。

(三)支持举办跨境电商活动

1.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举办与东莞市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示范项目相关活动且活动规模达100人以上的我市跨境电商行业组织、企业、园区。

2.支持标准

对经市商务局备案,为推动东莞市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示范项目建设举办的行业活动,按照活动实际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场活动最高支持50万元。

第十条  提升内外贸全流程服务

  (一)支持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项目

1.支持对象

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外贸企业(在政策支持时间内有纳入东莞统计的外贸出口实绩)。保险单需由在东莞市注册的保险机构(含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出具,或在东莞市设立办事处(含营业部)且由其广东省级分公司出具。

2.支持标准

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缴保险费用不超过30%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

1.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自主向已备案从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企业。

2.支持标准

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普惠平台类”项目除外)的东莞企业,市财政按企业实缴保险费的30%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外贸综合服务业项目

1.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经税务等有关部门备案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2.支持标准

(1)对入选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重点培育名单的企业,按照数字化平台企业、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三种类别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6万元、3万元的奖励。

(2)2024年1月1日(含)起,在符合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求前提下,对委托第三方建设外贸综合服务系统的企业,按照实际建设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15万元;对使用现有第三方外贸综合服系统的企业,按照实际使用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3万元。

第十一条  增强内外贸订单交付通道保障能力

1.支持对象

纳入东莞市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统计的集装箱港口运营企业(归属同一控制人的港口运营企业可合并申报)。

2.支持标准

(1)港口运营企业同时满足“当年新开通(含加密)国际海运航线不少于6条”“新开通(含加密)国际海运航线船舶靠港作业航次不少于60航次”“当年国际海运航线作业航次同比增长超过10%”的,按照近洋航线10万元/航次、远洋航线15万元/航次、加密航线8万元/航次、冷链产品专线60万元/航次予以支持,总支持资金每家企业不超过1500万元。

(2)港口运营企业同时满足“当年新开通(含加密)国际海运航线不少于8条”“新开通(含加密)国际海运航线船舶靠港作业航次不少于80航次”“当年国际海运航线作业航次同比增长超过15%”的,按照近洋航线10万元/航次、远洋航线15万元/航次、加密航线8万元/航次、冷链产品专线60万元/航次予以支持,总支持资金每家企业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二条  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力度

1.支持对象

对我市新签或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支持标准

(1)对在东莞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已纳入当年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1000万美元(含)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超过3000万美元(含)的增资项目、超过5000万美元(含)的新项目,属于制造业领域的,市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5%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属于非制造业领域的,市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2)对在东莞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1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3000万(含)-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市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3)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东莞扩大生产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按以上标准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专项资金,每年可根据需要对申报指南进行修订。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请。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审核和组织评审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支持申请,拟定项目支持计划。经审定的支持项目,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及项目,由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请款并拨付。在公示期间对项目或申报单位有异议的,由市商务局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执行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专项资金可安排其他资助事项,包括:上级部门要求市一级财政共同分担预算的扶持政策;上级部门明确要求或鼓励市一级财政进行配套资助的事项;相关扶持以“一事一议”方式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事项。专项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管理,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进行支持。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重点工作申报数量,在规定的资助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或奖励的金额,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其中合理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二)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在不超过资助对象可享受的最高资助标准内,适当下调资助比例和金额。

(三)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选择项目资助。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对企业的支持方式采取资金奖励方式。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支持或奖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市财政不重复给予支持或奖励。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已下达的专项资金支持计划,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向市商务局拨付资金,由市商务局拨付至各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九条 单位收到项目支持资金后,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市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支持项目、追缴项目支持资金和五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资助单位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须是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和机构,以及符合本办法和相应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机构。

(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等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名单,五年内取消其申请支持的资格;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申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四)严格项目的费用支出管理。每个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以及支持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项目,不予纳入支持的范围。

(五)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3.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4.根据《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3〕2号)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的其他情形。

5.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与东莞市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择优申请,不重复资助。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落实相关的操作指南。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3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具体申报项目内容以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执行中将定期复盘及绩效评估,根据政策实施效果,以及上级政策或重大形势变化,及时对政策进行优化调整。实施情况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

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WJ-202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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